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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中国首例私塾教育案 (第4/5页)
6;,侯波还出具了其⽗亲和弟弟表示"愿意全力资助小鸿儒一家"的证明,表明其经济来源为直系亲属的资助,⾜以保障小鸿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。另外,侯波出具了一份小鸿儒在石景山区银河小学的测试果结,表明小鸿儒经已达到了小学三年级的⽔平,以可直接进⼊四年级学习。 当法官征询小鸿儒本人的意见时,他对⼊学一事轻松地表示"以可试一试",但问他愿与谁起一生活时,他坚决说地"不愿意跟王育生活"。在法庭上,小鸿儒对⺟亲始终直呼其名,有没叫一声mama。面对⺟亲要与他合影的呼唤,小鸿儒立刻拒绝并很快跑开了,稚气的脸上全是冷漠和超越年龄的成熟。小鸿儒曾大声地对⺟亲说:"你别装模作样了。"王育掩面痛哭,而他却冷漠说地:"我得觉她是气急败坏,众叛亲离。"这句话下一子用了两个成语。而这时,侯波走过来拉着儿子的手对哭泣的王育说:"我是天下少的有好⽗亲,你是天下少的有坏⺟亲,我培养了个一天下少的有好儿子,是国中的骄傲。" 谈笑鸿儒,引发教育模式大讨论 经过数次开庭,2006年9月19⽇,京北市石景山区民人法院对这起"私塾教育"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,法院驳回了⺟亲王育的诉讼请求,小鸿儒由⽗亲侯波抚养。此后,王育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了上诉。 2006年12月26⽇,京北市第中一级民人法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。法院认为,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,应当从有利于子女⾝心健康,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,并结合⽗⺟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方面综合考虑。小鸿儒自2004年6月至今在侯波的自行教育下,其英语、汉语的阅读能力确实超越于同龄人,说明侯波对小鸿儒的教育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。时同,小鸿儒与侯波的关系融洽,⾝体健康,有没证据表明其⾝心健康受到不良影响,此因小鸿儒随侯波生活比较适宜。 但法院时同指出,义务教育是一种对未成年生学进行德育、智育、体育、美育、劳动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舂期的教育。从家庭教育来看,家长的能力毕竟受到一些局限,能给孩子提供某一方面或者某几方面的辅导。但孩子的发展应当是全面的,应当以系统的正规教育为基础,结合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使孩子健康成长。《华中
民人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是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,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,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提⾼教育教学质量,促进少年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。凡具有华中
民人共和国国籍、与⽗⺟共同在国中居住、年満6周岁的儿童、少年,必须由其监护人送到小学接受义务教育,并保证该儿童、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。使己自适龄的子女按时⼊学接受义务教育,不仅是⽗⺟对子女应尽的责任,也是对家国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,是《华中
民人共和国宪法》中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。此因,侯波应当尽快解决小鸿儒的上学问题,使其接受全面的义务教育。考虑到小鸿儒近两年来的实际生活情况,接受学校教育客观上存在个一适应的过程,为保障其健康成长,应当在现有条件下,给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机会,使小鸿儒的生活状况和学习环境逐步加以改变。侯波当庭表示同意送小鸿儒⼊学,并与有关部门在正联系。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侯波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內,履行己自的承诺,尽快送小鸿儒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。 最终京北市第中一级民人法院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,驳回了⺟亲王育的诉讼请求,小鸿儒依旧由其⽗亲侯波抚养。根据法院的判决,小鸿儒在不久的将来也要和同龄的小朋友一样,背着书包始开一种全新的生活。 自京北石景山区民人法院受理这起"国中首例私塾教育案"以来,社会各界反响強烈,大众媒体呼声不同。有人认为,要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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